1. 适用范围
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标准还规定了轮胎式集装箱龙门吊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持有轮胎式集装箱龙门吊起重机操作证的司机,按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手册的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
2. 作业前应做到:
2.1 上车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周围的环境,清除大车行走路线上的障碍物,将轮胎前后的防爬楔块放到楔块架上,松开防风系缆;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一般3-4齿着地为正常,如5齿着地则需充气)。
2.2 检查各传动机构、小车拖缆、小车轨道,清除小车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小车锚定,移走防爬楔块。扶梯、走道、平台上不得留有杂物。
2.3 检查并补充水箱水量和机油、柴油箱的油量,检查各仪表、仪器、通讯设备的状况;检查各操纵杆的手柄是否在零位。
2.4 夜间作业应开启机上照明灯,保持工作场地照明良好。
2.5 空载试车
2.5.1 起动和检查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检查各仪表是否正常,运转正常后即收起机房侧人行平台。
2.5.2 分别检查起升、大车、小车、吊具等机构的动作及限位开关、减速区域是否正常,各警报系统及信号指示灯等各部分是否有效;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断丝,断股或跳槽现象。
2.6 重载试车
当起吊第一只集装箱时应慢速起吊,并试验起升和下降时的制动是否可靠。
3. 作业中应做到:
3.1 集中思想,认真操作。确认旋锁开闭指示灯的状态,眼随吊架、箱位,余光了望,起升平稳,落架准确,堆箱整齐。
3.2 作业中司机不得擅自离机,严禁边作业边修理保养,无关人员未经允许禁止上机。
3.3 坚持“六不吊”:超负荷不吊;关下有人不吊;指令不明不吊;关不正、不牢不吊;视线不清不吊;未经确认不吊。
3.4 吊箱时要做好引关动作,起吊箱子50公分内停顿一下,确认箱子与平板、旋锁与箱子完全脱开后方可加速起升。
3.5 吊箱作业时,如发现集装箱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汇报,落实相应措施。
3.6 小车第一次进入箱位时,要作探路操作,将吊具升到足够高度,低速进入箱区,并确认两旁箱子堆放是否整齐,防止吊具与旁边箱子发生擦碰。
3.7 作业中空载等关,吊具不得低于三只集装箱高度,禁止重关等车。
3.8 禁止吊具载人和吊箱载人,特殊情况需要载人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及有关领导认可。严禁吊具或吊箱从集卡驾驶室上空越过。吊具或吊箱越过物体或集装箱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3.9 严禁超负荷作业和用吊具斜拉重物。
3.10 二台机械相邻作业时,机械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3.11 无大车顶升装置的轮胎吊,大车转向必须在指定铁板上进行,禁止在水泥地上转向。大车行走时严禁扶梯上站人。
3.12 在大车行走前,小车应开到集卡通道上方,吊具起升到高于所在箱区最高层之上,看清轨道上有无障碍物,确认大车部位与其他车辆等不会擦碰后方可行车起步,起步时速度不宜过高。若长距离行走大车(一个标箱及以上),小车还必须开到另一侧,观察轨道及附近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回到集卡通道上方。
3.13 大车行走必须鸣响警笛,看清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注意吊具高度,缓步行走;大车行走偏离轨道时,及时进行纠偏,连续或点动纠偏时间不得超过15秒。
3.14 大车不准跟在集卡后面行驶,不准重载跨箱位行走。
3.15 作业时,不得依靠限位开关来控制小车、起升动作,必须依靠操作指令来控制。
3.16 机械运行中,细心观察设备和仪表工作情况,发现机械有异响、异声、异味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如需抢修,应切断电源,手柄归零。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3.17 作业中,应定时对机械运行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作业。
3.18 大风期间,如风速超过20米/秒时,应停止作业,将大车开回到规定位置塞上防爬楔,超过25米/秒时应切断电源。
3.19 需要加油车来加油时,大车必需开到箱区两侧位置,小车开到靠近机房侧,并使龙门吊处于熄火状态。司机应对附近的龙门吊进行观察,防止其他龙门吊与油罐车相撞,必要时叫协管员进行监护;不准在发动机运转时添加燃油。
3.20 发生异常情况或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将情况(吊机编号、故障症状、龙门吊所在位置)报与值班长。
3.21 雨、雾、雪以及结冰天气,大车、小车易打滑。大车应缓步行走,小车应先空载来回移动试车。
4. 作业后应做到:
4.1 把大车、小车停到规定位置,将吊具起升到最高位,并收缩到20尺寸。
4.2 把各操作手柄放到零位,切断主控电源,熄灭发动机,切断电瓶电源。
4.3 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例行保养。打扫好司机室卫生,关掉空调、关好门窗。
4.4 大车塞上防爬楔块,小车打好锚定,大风、台风期间按《抗台防台条例》做好其它防范措施。
5. 司机离机时,关好门窗,检查室外各个控制柜门,填写好运行日志,执行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