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目的
为规范某公司叉车的安全管理、操作,特设置本项目。
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内燃平衡式叉车的安全操作。
3.安全操作规程
3.1、人员
3.1.1、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技监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3.1.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3.2、启动
3.2.1、车辆启动前,检查起动、警示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3.2.2、当有机械故障问题的时,不能自己进行修理。应关掉叉车并告知设备检修人员。
3.2.3、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
3.2.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3.3、行驶
3.3.1、叉车在运行时,除操作司机外,车上严禁载人。
3.3.2、除装卸货外,必须靠右边行驶。
3.3.3、空载时货叉距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限。
3.3.4、如遇前面有人,应当按喇叭提示你的行车路线。
3.3.5、应与其它叉车保持三台自身叉车长的安全距离,叉车会车时除外。
3.3.6、在交叉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3.3.7、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撞,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3.3.8、在斜道上行驶时:
(1)、空车上下斜坡 ,如果在斜坡上空车行使, 需要倒退上坡,货叉向前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
(2)、载货时上下斜坡 –如果在斜坡上载货行使, 需要货叉向前行使上坡, 倒退行使下坡。这样重心也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掉头;
3.3.9、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但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3.4、作业
3.4.1、严禁超载、偏载行驶。
3.4.2、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以及相反的过程期间,必须启动刹车。
3.4.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冲击性的装载货物。
3.4.4、遵守“七不准”
(1)、不准将货物升高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3)、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
(4)、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5)、不准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6)、不准用货叉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7)、不准用叉车去拖其他车,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行政组主任同意。
3.4.5、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3.4.6、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小件货物应放入集物箱(板)内,防止掉落。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3.4.7、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货盘)和叉头,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员。
3.4.8、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有人。
3.4.9、搬运影响视线的货物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低速行驶。
3.4.10、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发货台是否靠紧,货车车轮是否按规定将三角木垫好,车厢里是否有人,估计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3.4.11、发现或损坏货物、设施要如实上报。
3.4.12、为了保护驾驶人员,叉车装备有头顶保护装置。驾驶人员的身体包括手和脚都应该在保护范围之内
3.5、停车
3.5.1、尽量避免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则应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车轮拉紧手刹并熄火。停放时应将货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紧后刹车,切断电路,并不能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上
3.5.2、不能将叉车停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旁。
3.5.3、叉车暂时不使用时应关掉电源,拉刹车。
3.6、充电
3.6.1、使用充电器时,要选用与叉车配套的充电器,要轻拿轻放。
3.6.2、充完电后,应先关掉电源,再拉出充电器插头,并将充电器挂好,严禁随意放在地上。
3.7、维护
3.7.1、发现叉车有不正常现象,应当立即停车检查。
3.7.2、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不能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3.7.3、严格按照公司的叉车保养、维修规程进行维保。
3.8、意外
如遇到意外,应该做到:
3.8.1、紧伏到方向盘上或操作手柄,并抓紧方向盘或操作手柄。
3.8.2、身体靠在叉车倾倒方向的反面。
3.8.3、注意防止损伤头部或胸部,叉车翻车时千万不能跳车。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2001、10、15)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并结合实际制定以上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