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 必须熟知指挥信号。
第三条 作业前应查看周围环境,检查船机状况及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并进行空载试车。
第四条 当听到、看到紧急信号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或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 认真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密切注意设备是否有异响、异味及油、水洒漏现象。
第六条 当作业环境不适合设备操作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七条 作业开始前,应鸣笛警示。
第八条 货物吊起后不宜过高,越过障碍物即可。
第九条 在作业中要做到眼随钩走、余光了望、稳起、稳落,在吊运大件货物或设备时,必须慢速操作。
第十条 吊钩不准触地,以免钢丝绳从滑轮中脱出。
第十一条 不准与舱内流动机械在同舱同一地点附近同时作业。
第十二条 待吊货物上有人时不准起升、变幅或旋转。
第十三条 重钩或钩上挂有工属具时,不准悬空待命。
第十四条 吊钩运行线下有人或车时不准作业。
第十五条 不准用吊钩牵拉车辆。
第十六条 不准吊运重量不明的物体。
第十七条 不准悠钩或拉背杆作业。
第十八条 两个舱的改绳不准拴在同一个羊角上。
第十九条 需两名司机共同操作船机时,必须严格按指挥信号作业,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 船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船方。
第二十一条 作业中突然停电时,必须将控制手柄放回零位。
第二十二条 作业结束后,将吊杆恢复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