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我区石岩某光学公司1名女工因三氯乙烯职业损害死亡事件
这名女工入厂不足1个月,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因延误治疗发展到肝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厂方为其支付医药费6.2万元(无买工伤保险)
赔偿20万元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
事后用于改善劳动条件3.6万元。
工厂停用三氯乙烯,改用其它代用品。
教训:1.试用期未买工伤保险,小钱不出出大钱。
2.职业中毒患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否则会导致严重后果。
3、要警惕三氯乙烯这个隐形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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