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被修订】

网友评论评论:7
1 楼: 游客 于 2017-06-22 评论: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于( )正式实施???
2 楼: 游客 于 2016-08-13 评论: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删去第十九条。 (四)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六)删去第八十四条。 这是修改的部分。
3 楼: 游客 于 2016-08-13 评论: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节约能源法、环评法等六部法律最新修改的,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4 楼: 游客 于 2016-08-08 评论: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怎么能说绝对没问题呢?
编辑回复:关于修订版法规的实施日期 请查看其它法规解读 http://www.safehoo.com/Laws/fgxxgw/qwjd/201411/372906.shtml
  
5 楼: 游客 于 2016-08-02 评论:
这个还是11年的,可是我就看职业卫生网也发了这个消息
编辑回复:这个是修订版。内容绝对没问题!
  
6 楼: 陈新福 于 2016-07-15 评论:
假的看不出来吗,总局网站都没。
编辑回复:这个是修订版。内容绝对没问题!
  
7 楼: 5921 于 2016-07-04 评论:
有那些变化,看不出来,有讲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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