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 录 A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样规定
(补充件)
A1采样周期
生产性毒物每年至少测定2次(夏、冬各一次)。
A2采样地点
A2.1在职工的工作地点进行采样(如工作地点有变化应相应进行几次采样,浓度取均值)。
A2.2采样器应架设在操作人员呼吸带高度、有毒物质扩散的下风向位置。
A3采样数量
在测定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时,每个作业场所应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5个。
A4注意事项
A4.1采样时,企业必须正常利用现有防毒措施。
A4.2必须在正常生产的状况下进行采样。
A4.3由于工艺流程和劳动组织的变更及设备改造、技术更新而引起劳动条件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A5分析方法
参照《车间空气监测方法》第二版执行。
A6绘制工作地点采样点平面图
A7有毒作业分级汇总表(见表 A1)。
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子璋、杨冬萍、蔡希智、许喜林、许树贞。
风险管理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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