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疾病名单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国核工业北京华清公司
前言
本标准是应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分委会确立放射性疾病体系的要求而编写的。
本标准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北京华清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白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放射性疾病的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照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照射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放射性疾病radiation sicknesses
电离辐射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总称。
3 确定放射性疾病名单的原则
已有辐射照射诱发人类该种疾病的证据:有一定的发生几率;并有较大的临床病理意义。
4 放射性疾病的类别
4.1 电离辐射所致的全身性疾病
4.1.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4.1.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4.1.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1.4 内照射放射病
4.2 电离辐射所致的器官和组织损伤
4.2.1 皮肤
4.2.1.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4.2.1.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4.2.2 甲状腺
4.2.2.1 放射性甲状腺炎
4.2.2.2 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4.2.2.3 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
4.2.3 晶体
放射性白内障
4.2.4 肺
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肺硬化症
4.2.5 骨
放射性骨损伤
4.2.6 性腺
放射性性腺损伤
4.2.7 其他器官和组织
4.2.7.1 放射性口腔炎
4.2.7.2 放射性直肠炎
4.2.7.3 放射性膀胱炎
4.2.7.4 其他受照器官和组织的损伤
4.3 电离辐射诱发的恶性肿瘤
4.3.1 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4.3.2 甲状腺癌
4.3.3 骨肿瘤
4.3.4 肺癌
4.3.5 皮肤癌
4.3.6 乳腺癌
4.3.7 其他恶性肿瘤
肝和胆道系统恶性肿瘤
4.4 放射性复合损伤
4.4.1 放冲复合伤
4.4.2 放烧复合伤
5 放射性疾病的名称和定义
5.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受到大剂量照射引起全身性疾病。根据其临床特点和基本病理改变,分为骨髓型、肠型和脑型三种类型。
5.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指人体在较长时间内(数周~数月)连续或间断受到较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5.3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指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5.4 内照射放射病:指放射性核素过量摄入导致机体过量受照,而诱发的或以靶器官损害为主或酷似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5.5 放射性皮肤疾病
5.5.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急性放射性皮炎和放射性皮肤溃疡。
5.5.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慢性放射性皮炎,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5.5.3 放射性皮肤癌
5.6 放射性白内障:指眼部受到过量照射所致晶体混浊,并伴有视力障碍。
5.7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5.7.1 放射性甲状腺炎:指甲状腺短时间内受到较大剂量照射或长时间受到过量照射所致的甲状腺损伤,并伴有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免疫性甲状腺损伤。
5.7.2 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指甲状腺一次或多次受到大剂量照射,导致的甲状腺功能低下。
5.7.3 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指甲状腺受照后,诱发甲状腺的良性结节性病变。
5.7.4 放射性甲状腺癌
5.8 放射性骨疾病
5.8.1 放射性骨损伤:指人体过量受照射所导致的骨组织一系列的临床病理变化,包括骨萎缩、骨髓炎、骨质疏松、骨坏死和病理性骨折。
5.8.2 放射性骨肿瘤
5.9 放射性肺疾病
5.9.1 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肺硬化症:指肺部过量受照射后导致肺部炎症。或放射性核素过量吸入导致肺纤维化。
5.9.2 放射性肺癌
5.10 放射性造血器官疾病
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5.11 放射性乳腺癌症
5.12 其他恶性肿瘤
肝和胆道系统恶性肿瘤。
5.13 放射性复合伤
5.13.1 放冲复合伤:指人体同时或相继发生的放射损伤为主,复合有冲击伤的复合损伤。
5.13.2 放烧复合伤:指人体同时或相继发生的放射损伤为主,复合有烧伤的复合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