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生产和检修
6.1生产
6.1.1易燃易爆介质不得跑、冒、滴、漏或窜入空间、地面,防止空气渗入负压运行塔、器、管
线内,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介质在空气中的浓度,使其不超过爆炸下限的25%。
6.1.2定期检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调校,确保完好、准确报警。
6.1.3生产过程中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超温超压运行。
6.1.4应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渗不漏,开关灵活。
6.1.5加强对仪器仪表的监控、维护,保证装置自控显示系统准确可靠。
6.1.6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设备出现漏电、过载及闪火等现象。
6.1.7装置和外输管线内需要加入甲醇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需配戴防毒面具、手套
等。
6.1.8装置加热护系统要严格控制燃料的压力、空气量及炉膛内各点的温度,应执行点火程序规
定。
6.1.9应有效控制脱水罐的液位,排水时加强监控,防止天然气凝液排入污水系统中。
6.1.10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放水点的检查。冬季停工时,冷却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6.1.11装置内天然气凝液因含水冻堵管线需要加热解冻时,禁止用明火烘烤。
6.1.12应控制空冷器出口气体温度,避免生成水合物和冰而阻塞管程。
6.1.13仪表风系统应定期进行露点分析,避免仪表风含水量高使仪表传送机构发生误动作。
6.1.14火炬系统进入过量的低温凝液时要及时处理。
6.2检修
6.2.1检修组织内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检修安全管理工作。
6.2.2要结合被检修装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检修安全措施,包括对人员、车辆、防护用具、高空及交叉作业等的安全规定。
6.2.3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方案,经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6.2.4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修检验,按《压力容器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程执行。
6.2.5对检修人员和协作单位人员在检修工作前应进行安全教育。
6.2.6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2.7不得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应保持消防道路畅通无阻。
6.2.8易燃易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工具。
6.2.9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线。
6.2.10进入塔、器、罐等容器作业时,应对容器内气体定时取样分析,一般含氧量不小于18%,
可燃气体含量低于爆炸下限的10%,并进行测爆实验、落实防护措施和办理特种作业工作票。
6.2.11容器及换热器中的硫化物应清除干净,并及时移出设备掩埋。
6.2.12作业场所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6.2.13现场动火作业时,应按SY 5858执行。
6.2.14装置停车、置换后,要按检修方案所制定的盲板图加装盲板,每一块盲板都要由专人装卸,并做好记录。
7 储运
7.1储库
7.1.1储库的安全要求按SY/T 6070。
7.1.2外输管线的埋地深度应超过当地冻土层,宜有一条备有线,并定期进行通球检查。外输管
线要设专人负责,认真执行巡线制。
7.1.3管线终点接收罐的压力控制在比天然气凝液饱和蒸气压高100kPa及以上。
7.1.4冬季天然气凝液用管线输送时,根据需要可加入适量的防冻剂。
7.2充装站
7.2.1充装站的设计应严格执行GB 50160、GB 50183及SY 5225的有关要求。充装站应布置在天
然气凝液厂(站)和储运罐区域常年最小风频上风侧的厂边缘或厂外地区,宜设实体围墙独立
成区,且通风良好。
7.2.2装车场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7.2.3装卸车场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应有不小于0.05的向外坡度,不得采用沥青地面。
7.2.4装卸车车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7.2.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离卸车车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7.3天然气凝液槽车
7.3.1天然气凝液槽车的结构设计、制造、充装和运输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
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7.3.2天然气凝液槽车的设计压力可分为四个等级,即1.8MPa,1.0MPa,0.6MPa及常压,但常
压槽车应经0.2MPa水压试验。
7.3.3槽车每侧应至少配备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一只4 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3.4槽车应设有静电排除设施和排气消火器。
7.4天然气凝液槽车的充装。
7.4.1天然气凝液槽车的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在充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凡属下列情
况之一者,不得充装:
a)槽车超过检验期而未作检验者;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者;
c)防火、防爆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f)槽车无使用证、押运证和驾驶员证件者;
g)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7.4.2槽车应按指定的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定车辆,停止发动机运转。
7.4.3现场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鞋、使用防爆工具。装车时槽车罐及凝液管线均
应静电接地。
7.4.4同时充装的车辆不得超过两台,两车停放地面的水平高度差不得超过10cm。充装时,应同时装卸,同时发动,充装过程中不得发动车辆。车辆发动前应用携带式可燃气报警器检查周围可燃气体含量,合格后方可发动车辆。
7.4.5槽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槽车罐容积的85%。
7.4.6饱和蒸气压相当于GB 9053中II型号轻烃的天然气凝液可用常压槽车或桶充装输送,超过
1.8MPa的凝液只能用管线输送,其他压力的天然气凝液应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槽车密闭充装输送。
7.4.7开口充装天然气凝液的槽车应有计量装置,充装人员不应在罐口检尺。充装管应伸到罐内
底部并固定好,不得采用喷射的方法充装。充装凝液的流速应控制在不大于1.3m/s。
7.4.8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充装前应做抽真空或用惰性气体置换处理,真空度应不
低于86.66kPa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7.4.9槽车充装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包括:
a)槽车使用单位;
b)车型、车号;
c)充装介质;
d)充装日期;
e)实际充装量;
f)充装员、复检员、押运员的签名。
7.4.10凡出现下列情况,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做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天然气凝液泄漏;
d)罐内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完全因素。
7.5槽车的运输和停放
7.5.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
不准随车托运其他货物。
7.5.2空槽车应停放在有专用换气设施的车库内,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
借口开动槽车办其他事情。
7.5.3槽车应配备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槽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
内容:
a)天然气凝液的物理、化学性质;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压力等级;
d)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防火灭火知识及紧急事故的处理办法。
7.5.4槽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还应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7.5.5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低速行驶,各种充液槽车应尽可能在本车明确的左右倾斜角的
一半范围内行驶。
7.5.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
梁、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得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并不准有明火作业。如停车时间超过6h,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
的安全地点停放车辆。
7.5.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注意观察槽车罐内的压力
和温度,当罐内凝液的温度达到38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安全措施,如夏季白天气温高,可改
在夜间运输。
8 槽车的定期检验
8.1槽车的定期检验包括对罐体和各种附件的检查。
8.2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五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每第二年应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如发现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8.3设计压力等级为1.8MPa和1.0MPa槽车的全面检验由省级劳动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其他压
力等级槽车的年度检验由局级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
8.4常压槽车的检验按SY 5845的有关规定,其他压力等级槽车的检验按《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
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9 用户
9.1用户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熟悉天然气凝液的物理化学性质。
9.2天然气凝液宜用做深加工原料,不应直接用做车用燃料。
9.3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卸液,槽车不得兼做储罐用。
9.4禁止采用蒸汽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及直接加热槽车罐体的方法卸液。
9.5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余压。
9.6在寒冷地区,车库内外温差太大时,车库应有专人看管、检查,并有可靠的安全卸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