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石油化工厂的生产装置。独立的辅助装置、公用工程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在工艺设计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同时应遵守总体设计的设计原则,贯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
本标准对基础设计文件中的图纸表格未做统一规定,各设计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及用户所需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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