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工程设计的内容级标准,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加热炉、热风炉、锅炉及其他窑、炉用固体燃料制备的工程设计;
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的焦化厂,以煤或焦炭为原料的煤气化厂固体原料制备的工程设计;
适用于以煤、焦、生石灰、磷矿石、硫铁矿、冰晶石、重晶石、盐、纯碱、钛铁矿等原料生产电石、黄磷、磷酸、磷铵、普钙、重钙、硫酸、钡盐、钛白粉、立德粉等化工产品的工程设计;
适用于以电石为原料生产乙炔、乙炔黑、聚氯乙烯等化工固体原料制备的工程设计。
上述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工序包括物料的粒度分级(筛分)、块状物料的破碎、磨粉、湿物料的干燥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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