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制化工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不透性石墨制化工设备及零部件。不透性炭制化工设备及透性石墨制化工设备也可以参照使用。
石墨设备适用范围:
a)最大工作压力为2.4MPa;
b)石墨壁温度在600C^400℃之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石墨设备:
a)直接用火焰加热的石墨设备;
b)核能装置中的石墨设备;
C浇注类石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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