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保证盐化工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制盐企业下列盐化工业产品的生产过程:
a. 综 合 利用苦卤、地下卤水、卤水、伴生矿资源生产的氯化钾、澳、碘、抓化镁、无水硫酸钠;
b. 澳 的 深加工产品,如1211灭火剂、四澳双酚A;
c. 原 盐 经粉碎、洗涤、干燥方法生产的精制盐。
本行业的其他盐化工业产品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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