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厂(车间)的新建、扩(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工艺设计通用要求。包括:1、炼胶车间2、轮胎车间3、翻胎车间4、力车及摩托胎车间5、胶管车间6、胶带车间7、胶鞋车间8、模型制品车间9、轮胎厂试验室及成品试验室10、原材料及成品仓库等相关内容。其他橡胶加工车间(工段)的工艺设计,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除适用上列项目外,也适用于各种特殊橡胶制品车间的工艺设计,可根据其生产工艺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对于引进项目、国外项目、外资项目、中外合资项目和中外合作项目的工艺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条款要求及软件包技术内容,参照本规定进行工艺设计。
本规定的工艺设计的范围,指包括各直接生产车间、试验室、成品试验站和原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的全部工艺设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