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天然气分析系统是否适用的方法,可应用于以下情况:
a) 在满足组成和/或物性的最大允许误差和不确定度要求的情况下,使用特定校准气时,确定评价方法适用的样品气的组成范围;
b) 在使用特定校准气体分析给定组成范围的气体时,评价仪器测量和/或根据组成计算的物性参数的误差和不确定度。
1.2 使用本标准需具备如下条件:
a) 对于1.1的a)类评价,组成测量及据此计算的物性参数可接受的不确定度范围已明确给出;
b) 对于1.1的b)类评价,被测组成及据此计算的物性参数范围等分析要求已明确给出;
c) 已明确规定了分析和校准的操作程序;
d) 分析系统性能评价所用气体的组成范围需尽量与天然气输配系统中常见的气体组成变化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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