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牙膏中十六烷基氯化吡啶的方法要点、试剂与标准物质、仪器、分析步骤、结果计算、回收率、标准偏差和允许差。
本标准适用于牙膏和漱口水中十六烷基氯化吡啶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十六烷基氯化吡啶的检出浓度为0.2 μg/mL,最低定量浓度为0.70 μg/mL。若取0.5 g牙膏样品,加提取液25mL,十六烷基氯化吡啶的检测限为10.0 mg/kg,定量限为35.0 mg/kg;若取2.5 g漱口水样品,加提取液10mL,十六烷基氯化吡啶的检测限为0.8 mg/kg,定量限为2.8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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