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由压缩空气驱动的煤矿用局部通风机(以下简称气动通风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气动通风机。
2 引用标准
GB 1236 通风机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2888 风机与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5621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性能试验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 13813 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原则 、
MT 113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JB/T 6445 通风机 叶轮超速试验方法
JB/TQ 334 通风机 振动精度
JB/TQ 339 通风机 产品外观质量与清洁度
ZBJ72 042 通风机 转子平衡
3 术语
3.1 气动局部通风机
由压缩空气作动力,用于煤矿井下局部通风的通风机。
3.2 气动通风机系统效率
由空压机效率、气动马达(或涡轮)效率和通风机效率综合计算出的系统效率。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气动通风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或按供需双方协议要求进行制造。
4.1.2 气动通风机使用的材料、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加工件应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装配。外购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4.1.3 气动通风机的外壳应具有装运用的孔或钩。
4.1.4 气动通风机组装后应进行空运转试验,运转应平稳,无卡滞和异常声音。
4.2 安全要求
4.2.1 气动通风机叶轮的叶片和壳体(或保护圈)的金属材料,必须经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摩擦火花安全性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4.2.2 气动通风机采用的聚合物制品必须符合MT 113的规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4.2.3 气动通风机的进口应具有固定的防护栅,防止粒径大于50mm的异物进入风机内。
4.2.4 气动通风机的叶轮必须固定牢固,并具有防松措施。
4.2.5 送入气动通风机的压缩空气管路中必须安装空气过滤器。
4.3 质量要求
4.3.1 气动通风机的外观质量应符合JB/TQ 339除1.7,1.8,2.2,2.3以外的各项规定。
4.3.2 气动通风机叶轮的平衡精度应符合ZB J72 042中7的规定。
4.3.3 气动通风机叶轮必须经过超速试验,叶轮变形量应符合JB/T 6445中3的规定。
4.3.4 气动通风机的振动速度有效值(均方根速度)不应大于6.3mm/s。
4.3.5 气动通风机在额定转速下,在工作区域内,在规定的通风机全压或静压下,所对应的通风机风量偏差为-5%;在规定的通风机风量下,所对应的通风机全压或静压偏差为±5%。
4.3.6 气动通风机的系统效率应不小于20%(通风机叶轮的全压效率应不小于70%)。
4.3.7 气动通风机均应进行噪声测量,绘制A声级噪声特性曲线。通风机在最高效率点的比A声级LSA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 气动通风机的风量和压力测量按图所示的方法安装,参照GBl236中4.5和4.6的规定进行测量和计算。
压缩空气压力测量按GB 5621中4.2的规定进行,压缩空气耗气量测量按GB 5621中4.8的规定进行。
1—试验风管;2—压力计;3—大气压力计;4—大气温度计;5—试验通风机;6—压气温度计;7—压气压力计;8—压气管;9—气罐;10—压气流量计
5.2 气动通风机的效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Kk——绝热压缩系数。Kk=1~0.36 ,P0为通风机前方风流绝对压力(Pa);Pv为通风机进口与出口全压差(Pa);
Q——通风机风量,m3/s;
Pv——通风机风压,Pa;
q——压缩空气耗气量,m3/min;
W——每1m3压缩空气所作的功,J。
式中:ρ——压缩空气密度,kg/m3;
K0——比热比;
R——气体常数;
T1——通气动风机压缩空气进口处温度,K;
P1——气动通风机压缩空气进口处绝对压力,MPa;
P2——气动通风机压缩空气出口处绝对压力,MPa。
5.3 气动通风机叶轮动平衡试验按ZB J72 042的规定进行。
5.4 气动通风机叶轮超速试验按JB/T 6445的规定进行。
5.5 气动通风机的外观质量检查按JB/TQ 339中2.3的规定进行。
5.6 气动通风机的噪声测量按GB/T 2888的规定进行。
5.7 通风机振动精度应在自由状态下,按JB/TQ 334中除2d以外的各项规定测量。对于马达安装在机壳内的通风机,其振动速度可在机壳表面的中部进行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气动通风机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气动通风机组装完毕后,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1.2,4.1.3,4.2.3,4.2.4,4.2.5进行检验。
6.2.2 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查气动通风机必须取得的各种正式检验证书,技术文件、资料等文字材料。
6.2.3 出厂检验合格的气动通风机方可发给合格证,包装入库或销售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按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进行。
6.3.2 气动通风机在下列情况下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成批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c.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d. 材料、工艺或结构有重大变动而可能影响通风机性能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 抽样方法:
a. 批量生产的气动通风机,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 10111的规定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1台。
b. 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查,由上级或有关部门制定抽样方案。
6.3.4 判定准则:
经抽样检验后,本标准4.2.1,4.2.2,4.2.4,4.2.5如果有其中1项不合格,或者4.2.3,4.3.1中有2项不合格,则应另抽取1台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如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台气动通风机成品应在外壳明显位置固定通风机标牌(铭牌)、通风机叶轮旋向箭标、风流方向箭标。
7.1.2 气动通风机标牌(铭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铭牌)的材质为铜或不锈钢。标牌(铭牌)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a. 通风机名称、型号。
b. 通风机主要技术参数(风量、风压、压气消耗量、压气压力、整机重量等)。
c.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d. 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
7.1.3 标志的颜色应与机壳有明显反差,标志的文字应清晰,准确,耐久。标志的固定应牢靠。
7.2 包装
7.2.1 气动通风机一般采用木箱包装,包装箱应符合水路、铁路、公路运输和机械化装卸的要求。
7.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 装箱清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说明书。
7.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文字和符号标志,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和数量;
b.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c. 外形尺寸和毛重;
d. 出厂日期;
e. 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f.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g. 防雨、防潮标志。
7.3 运输和贮存
7.3.1 气动通风机产品在雨雪天气中运输,须适当加盖遮蓬避免受潮。
7.3.2 气动通风机产品应存放在仓库内,并与易燃物质或气体隔离。如必须放在露天贮存,则须垫离地面200mm以上,并加盖蓬布防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风及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起草和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斯仁、叶汝陵、傅培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