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66号公告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7、6.0.4 (1 )、8.0.3、10.1.1、11.1.1、11.1.2、11.1.3、11.2.2、11.2.3、11.3.12、12.0.1、12.0.3、12.0.7、12.0.8、12.0.15、13.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生产的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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