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1488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等辅助附属企业,以及生活居住区设计、咨询各个阶段工作中的环境保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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