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工作电压460V及以下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照明(动力)配电箱的产品分类、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粉尘防爆照明 (动力)配电箱。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可能同时出现或分别出现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的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b) 那些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炸药粉尘或自燃引火物质;
c) 沼气和/或可燃性粉尘引起危险的煤矿井下用配电箱。
本标准未考虑由粉尘散发出来的可燃性或毒性气体引起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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