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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标 准 号: GB 3836.14-2014
替代情况: 替代 GB 3836.14-2000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等
发布日期: 2014-12-05
实施日期: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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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1月02日
内容摘要

GB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a) 煤矿瓦斯气体;
b) 火炸药加工和制造;
c) 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12476.3);
d) 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
e) 医疗室内;
f) 居民住宅。
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
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
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注1:可燃性薄雾可与可燃性蒸气同时形成或出现。尽管在压力下释放液体也可能产生可燃性薄雾,但本部分未考
虑液体的危险(由于闪点),在这些情况下,严格使用气体和蒸气的区域划分可能不适合作为设备选择的基础。
可燃性薄雾的资料见附录D。
注2:依据GB3836.15对设备进行选择和安装时,对薄雾危险不作要求。
注3:对本部分来说,危险场所是指三维区域或空间。
注4:如果影响可燃性物质的爆炸特性的变化可以忽略不计,则大气条件就包括在基准大气压力101.3kPa和温度
20℃上下波动的变化。
注5:本部分所述的灾难性事故的概念是属于那些不可预料的事故,例如,压力容器爆裂或管道破裂。
注6:在任何加工装置内,不考虑其大小,除与电气设备相关的点燃源外,还可能存在很多点燃源。在这个意义上,
为了确保安全,必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也可采用本部分对其他点燃源进行判断。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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