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开放电子数据交换参与方从某一剧本发送的信息,符合于开放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应允许在该剧本的语境中,通过引用该剧本而无需通过协定,由一个或多个开放电子数据交换方接收和处理这种信息。不过在任何开放电子数据交换事务中,法律要求和(或)从组织允诺产生的义务,可由应适用的法律环境或参与的组织之间的法律交换协定的形成来调节。开放电子数据交换各方需要遵守基于规则的行为和过程,并在开放电子数据交换[例如业务、操作、技术、法律和(或)审核的视角]中拥有作出承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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