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燃煤火力发电厂煤的输送﹑储存、煤粉制备及其相关的烟、风道等系统的防爆设计,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的筒仓及煤仓设备的防爆设计,适用于仓储式制粉系统、直吹式制粉系统及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给煤机﹑煤粉仓、给粉机设备及其相关的烟风道系统的防爆设计,适用于炉烟干燥及蒸汽干燥系统的相关设备及其烟、风道等的防爆设计。
本标准也适用于干燥系统煤粉的制备与储存的防爆设计。不适用于外部火焰及暴露于其他火源中产生内压的围包体。总体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及《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执行,制粉系统及磨煤机选择的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DL/T 466执行;煤和制粉系统管道布置的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规范》DL/T 5121执行。
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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