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防雷的属于和定义、基本规定、燃气场站及设施、燃气金属管道、电气系统及电子系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的防雷设计和施工,既有城镇燃气系统的雷电防护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车辆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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