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部分规定了标准样品生产者证明其运作能力时应遵循的通用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被承 认有能力从事标准样品的生产。
1.2 本部分适用于标准样品生产者建立和运行其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也适用于标准样 品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认可机构确认和承认标准样品生产者的能力。
注:本部分不用于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
1.3 本部分规定了标准样品生产应符合的管理体系要求,该要求是标准样品生产者总的质量保证 (QA)程序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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