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的目的是对核设施在规划、设计、建造、改造和运行实物保护系统方面提出统一的基本要求,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其核材料的合法利用。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的民用陆上固定式核设施。海岛型核电站、海上浮动反应堆等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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