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华北落叶松人工林栽培区与立地质量划分、种子与苗木、造林、幼林管护、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有害生物防治、经营监管与成效评价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我国华北落叶松栽培地区,包括大兴安岭西部余脉、燕山、太行山、吕梁山、阴山、贺兰山、六盘山、秦岭和祁连山脉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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