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