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超细干粉灭火剂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8部分:化学…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4部分:基本…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5部分:气相色…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2部分:薄层色…
点型火焰探测器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作废】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消火栓扳手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