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火警受理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装使用的火警受理系统和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火警调度机、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等。其他单位安装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火警受理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也可使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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