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4号公告发布,自2013 年12 月1 日起实施。其中, 第3.3.10、3.3.13、3.4.9 (1、2、3)、3.5.1、3.5.10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4部分:基本…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5部分:气相色…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2部分:薄层色…
点型火焰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5部分:测量热解…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7部分:电气防火…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作废】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消火栓扳手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