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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监测和检查、安全评价与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还规定了在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中处置少量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特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门为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而建造的岩洞处置设施,利用现有人工洞室的处置活动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产生的天然放射性废物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