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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渗沥液处理工程的使用年限和处理规模应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厌氧消化处理厂、中转站等各类处理设施的使用年限、建设规模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