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 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和于我国的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作业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目录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放要求/浓度限值分级2
5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
6 污染物的测定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萃取重量法测定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HEM;油脂)和硅胶吸附后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SGTHEM;非极性物质) 6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的分析方法18
参考文献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