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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