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类似反应堆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亦应参照使用。本标准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湿”废物的起点是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废树脂、过滤淤渣、蒸发浓缩液等的排出口;需要处理的各种“干”废物则由各废物产生点收集,经过初步包装后由专用容器或车辆送入本系统。
本系统终点是处理后废物容器运往厂内暂存库的装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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