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要求
4 试验方法
5 检验规则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罗茨鼓风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天津市鼓风机总厂、
南通市恒荣机泵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4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6 月1 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罗茨鼓风机》(HCRJ 029-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罗茨鼓风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业使用的输送清洁空气的罗茨鼓风机(以下简称“鼓风机”)。其它类似的容积式鼓风机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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