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轴、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
固定污染源废气 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气排放量核算技术…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自动监测系统技…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气相色谱-氢火…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噁英类自动采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