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轴、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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