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技术内容
6 检验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管型荧光灯镇流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节能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电子镇流器》(HJBZ 15.3-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电子镇流器》(HJBZ 15.3-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对功率因素和寿命的要求;
——扩大了认证产品的范围,包括了电感镇流器,
——增加了对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公开信息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电子镇流器》(HJBZ 15.3-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15.3-1997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220V、50Hz 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18W~40W 的管形荧光灯所用独
立式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以下简称镇流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预热启动的电子镇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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