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在提取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