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相似反应堆的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申沸水堆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的起点是主冷凝器除气设备、主冷凝器机械真空泵和汽轮机蒸汽压盖密封排气装置的排放点,压水堆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的起点是为除去反应堆冷却剂中放射性气体而设置的有关部件、设备和系统的排放点,以及设备排气集气系统的排放点。这些系统的终点均为电厂排风系统的气流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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