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四类,即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彩色显象管和彩色显示器的总装配生产(不包括玻壳、荧光粉及其他零部件的生产);适用于彩色显象(示)管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
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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