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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