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适用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对近地表处置设施和地质处置设施在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关闭后阶段(至设施移交前)开展监测和检查工作。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填埋设施可参照执行。本导则不包括非放射性污染监测内容。
本导则不适用于处置铀钍矿冶废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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