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建设项目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海洋有放射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执行放射性评价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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