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进给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进给木工带锯机的结构安全,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进给机构和导向机构的要求、制动机构的要求及吸尘与排屑、噪声与振动等。
本标准适用于辊筒进给木工带锯机(以下简称机床)。
2 引用标准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 9239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 11357 带轮的材质、表面粗糙度及平衡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ZB 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JB 5720 木工机床 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3 一般要求
3.1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
3.2 机床的电气系统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3.3 锯轮和锯条必须用防护装置加以防护。
3.4 锯轮应有足够的强度承受张紧力、离心力、制动力以及其他作用力。
3.5 锯轮材料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200 N/mm2。
3.6 锯轮轴应采用GB 699中的45钢或不低于其机械性能的材料制造。
3.7 进给辊筒一般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3.8 机床上的带传动装置和上锯轮升降丝杆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3.9 锯轮应进行静平衡试验,平衡精度应不低于GB 9239中G6.3级的规定。
3.10 主传动带轮的平衡应符合GB 11357的规定。
4 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4.1 锯轮防护装置应符合的要求
a. 结构和所用材料应保证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推荐采用厚度不小于1 mm的钢板或不低于其强度的其他材料制造(兼地坑覆盖的下锯轮防护罩推荐采用厚度不小于3 mm的钢板);
b. 上锯轮防护罩应能罩住处于任何位置的锯轮的3/4以上表面,并内衬有缓冲材料;
c. 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面应有足够的间隔,推荐不小于100mm;
d. 推荐上锯轮防护罩内,靠锯齿边的适当之处,设置锯条承受器。
4.2 锯齿防护罩应符合的要求
a. 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推荐采用厚度不小于1 mm的钢板或不低于其强度的其他材料制造;
b. 防护罩应能是同锯卡一起升降,并能把非工作部分锯齿全部罩住,又不明显妨碍前方视线的结构。
5 操纵机构的要求
5.1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面高度为0.5~1.6m,操纵力小于或等于60N。
5.2 机床应设有控制柜,其中必须设有急停按钮。
5.3 上锯轮升降手轮应设有离合器与机动旋转轴脱开。
5.4 上锯轮机动升降操作机构应与锯轮起动联锁。
5.5 锯轮倾斜调整装置应具有即使在锯轮运转时,操作手柄受到意外的力,而锯轮的倾斜角度必须保持不变的结构。
6 进给机构和导向机构的要求
6.1 进给机构
6.1.1 必须设置进给辊筒的缓冲和限位装置。
6.1.2 进给辊筒除进给部分外,一般应覆盖住。
6.1.3 锯轮起动的接通应不迟于进给辊筒转动的接通:进给辊筒的断开应不迟于锯轮运转的断开(手动进给时除外)。
6.1.4 进给辊筒应有足够的进给力,并不使工件在进给中产生左右移动。
6.1.5 进给辊筒速度应可调,并不得逆转。
6.1.6 进给辊筒的钉齿安装应牢固,不应松动和脱落,在磨损和损坏时能简便地给予更换。
6.2 导向机构
导向板的结构必须是固定牢靠、操作容易、调整方便。
7 制动机构的要求
7.1 在下锯轮上应装有能够对锯轮运转进行有效制动的装置。
7.2 制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部位应在操作者便于操作的地方;
b. 要防止逆转和脱落;
c. 脚踏板表面应防滑,并应安装脚踏水平装置限制器。
8 锯条张紧与锯卡装置的要求
8.1 锯条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张紧装置应有一定的灵敏度,以保证带锯条与其宽度、厚度、切削条件相适应的张紧力;
b. 杠杆式张紧装置的撑杆(顶杆)横轴、固定撑头(支承)的材料应采用GB 699中的45钢或不低于其机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对必要的部分应进行热处理以提高耐磨性。
8.2 锯卡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锯条的宽度、厚度应能简便地调整卡块位置;
b. 锯卡臂应安装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上,保证锯卡在升降时,不会与锯齿相碰;
c. 上锯卡卡块夹紧部分,应能降至下端与工件间的距离尽可能小的位置上。
9 吸尘与排屑
9.1 机床一般应设置有效的排屑口、吸尘口,否则应在机床说明书中说明木屑和粉尘的排除方法。
9.2 锯机上应设置除屑装置以消除锯轮上的木屑、树脂等粘着物。
9.3 应在有可能把木屑卷入下锯轮与锯条之间的位置,设置防止木屑、杂物卷入的装置。
10 噪声与振动
10.1 机床上应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10.2 在空运转条件下,机床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规定。
测量噪声时机床一般应处在下列状态:
a. 导向板在锯切厚度25 mm处;
b. 锯卡处在尽可能低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