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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

标 准 号: JB 6110—92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不详
起草单位: 上海木工机械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以下简称机床)

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动进给双圆锯裁边机。

2 引用标准

GB 10961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JB 5720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ZB 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3 一般要求

31 机床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

32 机床主运动的接通不迟于进给运动,进给运动的断开不迟于主运动的断开。

33 机床上必须设置压紧工件的机构。

34 机床上的进给一端必须装有止逆器。

35 机床的机动进给机构必须灵活、安全可靠。

36 机床的锯轴与锯片部分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37 机床上必须装有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8 锯片的装拆与紧固必须安全可靠。

39 激光导向装置应灵敏、可靠。

310 机床电气系统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4 机床的滚压及其升降机构的要求

41 锯轴在工作台上面的机床

411 压滚采用主滚筒形式,在锯片前和后都应设有不少于1根的主滚筒。

412 压滚采用主滚筒与拼合滚筒形式,拼合滚筒除在锯片左右的位置不得少于两对外,还应符合第411的规定。

42 锯轴在工作台下面的机床,在锯片前和后都应设有不少于2根的主滚筒。

43 滚筒必须能充分压紧工件。

44 拼合滚筒与锯片之间的间距应不超过10mm

45 压滚的压簧应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工件跳动。

46 压滚离工作台面高度位置应能调节,并有可靠的锁紧装置,保证进给时不松动。

5 压板机构的要求

51 压簧应能可调,保证压板压紧工件。

52 压簧和压板应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工件跳动。

6 止逆器的要求

61 机床必须有止逆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冲击能力。

62 止逆器应动作灵敏、可靠,能防止工件回弹。

63 止逆器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和抗冲击能力。

64 启闭止逆器的操纵机构必须有可靠的定位器,止逆器的开启操纵机构必须与机床启动联锁。

7 进给机构的要求

71 履带链进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履带链进给应安全、可靠,能保证机床工作时工件的进给;

b 履带块应耐磨并有足够的抗拉强度;

c 履带块应有保证锯切的锯槽,且表面结构应能与压紧机构配合,进给时工件不产生滑动。

72 滚筒进给应保证工件在进给中不产生上下跳动。

8 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81 多锯片木工圆锯机必须有侧向防护板,防止小块碎材向侧向飞出。

82 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装置应与机床启动联锁。

83 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安全可靠。

9 操纵机构的要求

91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高度按GB 1255754中“>525次/每班”进行考核。

92 操纵手轮、手柄的操纵力按GB 1255756中“≤5次/每班”考核。

93 机床操作指示所应用的形象化指示符号应符合GB 10961的规定。

94 机床必须有急停按钮。

10 机床噪声的要求

101 测量噪声时机床一般处于下列状态:

a 采用4片标准的硬质合金圆锯片;

b 锯片直径、齿数、锯片厚度、锯齿宽度推荐如下:

锯片直径

齿

锯齿宽度

锯片厚度

250

2028

2.53.2

1.62.2

315300

2432

3.03.2

2.03.2

355350

2836

3.23.6

2.22.6

400

3240

3.23.6

2.22.6

c 锯齿宽度偏差为±0.1 mm

d 锯片厚度偏差为±0.1 mm

e 主轴转速取最高转速;

f 进给速度选用15±2 mmin,或最接近于15±2mmin

g 锯片处于锯片高度40mm的位置上;

h 锯片间距取能锯切板条宽度为150mm的间距。

注:对单锯片机动进给木工圆锯机,测量时锯片数为1片,锯片间距的规定不适用。

102 单锯片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3 dB(A),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5 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规定。

103 多锯片机动进给木工圆锯机,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8dB(A),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规定。

11 机床的排屑与粉尘浓度的要求

111 机床应设置有效的排屑口。

112 机床安装上有效的吸尘装置后,工作时1片锯片所产生的粉尘浓度值在操作者周围不得超过10mgm3,每增加1片锯片,其粉尘浓度值的增加量不得超过5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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