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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 1.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2.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3.长输管道;4.矿井的管道;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6.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7.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