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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六册 柴油发电机组

标 准 号: DLJS 2-16-198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水利部基本建设总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1981-06-02
实施日期: 198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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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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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般规定
 (1)柴油发电机组通常均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并应有永久或临时厂房,经验收合格
后方能投人运行。
 (2)机房必须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发动机的排气管应装有消声器,并接至室外。
 (3)飞轮及发电机部分应围有防护栏杆。机房内应有可靠的消防灭火装置。
 (4)油库应在机房20m以外。汽油、煤油、香蕉水等易燃品不得存放在机房内。
 (5)机房内严禁用木柴或油料取暖,若采用煤炉、电炉等取暖时,炉子应远离姗油箱。
寒冷季节,厂房内温度应保持在15℃以上。
 (6)向燃油箱加注燃油时,不准吸烟,不准用明火作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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