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1、新机或经过大修以及改变了原主要性能的超生机,应经载荷试验和检查验收合格,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2、超过预修期而需继续运行时,必须通过技术鉴定,规定允许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机电、技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经体格检查证明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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