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无线数据传输收发信机(以下简称数传机)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供地面、内河或沿海专用数据通信网(如遥测、遥控、遥信、遥调系统等)使用的各类符合以下限定的数传机:
a) 工作频率在 25 MHz~1 000 MHz之间;
b) 恒定包络窄带调制;
c) 载波功率不大于 50W;
d) 采用二进制串行数据接口与数据终端设备相连;
e) 传输的数据信号为比特流或字符串。
其他有关无线电数据通信设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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